工程機械存在質量問題導致工程進度延緩,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擔延誤期間產生的租金,并且拒絕承擔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。機械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引發安全事故,出租人拒絕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賠償費用,工程機械融資租賃中“帶人租賃”的合同的認定風險。在“帶人租賃”中,合同所約定的租金除了包括租賃設備的價款,還附帶了設備操作人員的人工工資。即合同條款所要求實際交付的成果是指機械設備加操作人員。這意味著機械設備實際并未由承租人占有或使用,而是一直處于出租人的控制之下。這更加符合承攬合同的定義: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。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、技術和勞力,完成主要工作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這樣的認定將為承租人帶來一定的法律風險。